各有關車輛生產企業及檢測機構:
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,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對有關低平板半掛車、雙層旅游客車等產品的技術要求進行了調整,現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低平板半掛車
1.貨臺承載面離地高度不超過1150 mm,在《公告》“其它”欄中應注明貨臺承載面離地高度(mm)和“僅可運輸不可拆解物體”;
2.輪胎規格不超過8.25-20(8.25R20);
3.車長不超過16.0m,與牽引車的連接為“大鵝頸”結構;
4.不允許在貨臺兩邊設置插樁結構;
5.對于車長超過13m的低平板半掛車應采用線軸結構。
二、粉粒物料自卸車
粉粒物料自卸車貨箱欄板高度、載質量利用系數等按照普通自卸車的要求進行核定。
三、雙層旅游客車
1.應按照GB/T19950-2005《雙層客車結構安全要求》要求進行客車結構的檢驗;
2.在公告其他欄內應注明:僅限于在城市和高等級公路上使用;
3.對于一層半結構的旅游客車應參照以上兩條要求執行。
四、有關載貨汽車的載質量利用系數要求見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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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15089車輛類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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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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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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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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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質量M(千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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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≤3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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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00<M≤1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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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﹥1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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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備質量m(千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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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≤1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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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﹥1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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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≤3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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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>3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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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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載質量利用系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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欄板式載貨汽車
三輪汽車、低速貨車
|
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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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65
(不含長頭輕型客貨兩用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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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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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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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1.0
(三軸及以上自卸汽車載質量利用系數應同時≤1.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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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卸汽車
倉柵式汽車
篷式運輸車
畜禽運輸車
自卸三輪汽車
自卸低速貨車
倉柵式低速貨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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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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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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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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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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廂式運輸汽車
(含冷藏車、保溫車,不含客廂式運輸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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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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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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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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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0.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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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關于申報國Ⅲ輕型柴油車產品技術要求:
1. 對國Ⅲ輕型柴油車產品,不劃分典型技術路線。對原來屬于非典型技術路線的產品,企業在申報公告產品時不必遞交規定以外的技術資料。
2. 中機中心在審查產品時以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為依據。同時中機中心將對此類產品予以關注,必要時進行不定期抽查。
六、實施日期
申報公告的汽車新產品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。
對有關低平板半掛車、粉粒物料自卸車的公告內產品的清理工作將于2009年6月1日開始。主管部門將在 2009年7月撤銷不符合要求的低平板半掛車、粉粒物料自卸車產品,并要求企業同時停止生產、銷售上述撤銷產品。
對于已列入《公告》的雙層旅游客車、一層半結構的旅游客車產品,企業應在2009年11月1日前完成檢驗項目的補項及參數調整工作。主管部門將在2009年12月撤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,并要求企業同時停止生產、銷售上述撤銷產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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